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張運才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