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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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