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378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5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0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因盛裝毒品而為該成分所沾黏,無法析離,此觀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文意旨自明,應與所盛裝、沾黏之毒品併同處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經同醫院檢驗結果,亦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前開函文意旨,顯已析離不易,應與所沾黏之毒品併同處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含包裝袋)│442公克、驗後淨│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重0.432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含包裝袋)│428公克、驗後淨│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重0.418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含包裝袋)│130公克、驗後淨│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重0.120公克)││├──┼──────┼────────┼─────────┤│4│L型紅色塑膠│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吸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紅色塑膠鏟管│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玻璃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7│球型玻璃吸食│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器││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