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函命其補正,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從而本件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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