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曾增堂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增堂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曾增堂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