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梁哲瑋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