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三號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院審判長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通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業於同年十一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未提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