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尚芃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義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