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陳韜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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