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東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鎧伶 即 吳秀娟 、 宋嘉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