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何秀枝 被告 陳正雄
郭陳粉 陳鴻麟 陳鴻瑩 陳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400元【計算方式:(2,680㎡+2,216㎡)×1,900元/㎡×1/6=1,550,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