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 陳雲壤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聲請人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就偽造署押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爰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說明,聲請人所犯各罪,縱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仍不得由聲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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