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О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己○○○仲介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丑○○子○○庚○○辛○○丁○○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癸○○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甲○○自訴被告乙○○、丑○○、辛○○、丁○○、丙○○、癸○○詐欺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