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05號

上訴人 周永傑

訴訟代理人 陳張毅

黃嘉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黎展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2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9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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