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05號
上訴人 周永傑
訴訟代理人 陳張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黎展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2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9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