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文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文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裁定羈押,並自同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現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8年9月6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丙字第4101號號執行指揮書1份可稽,則本案之羈押原因,業因上開另案執行之故而自執行之日起消滅,依照前開法條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孫淑玉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