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95號被告 施沛欣 聲請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指定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沛欣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號。
理由
一、被告施沛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第507號刑事案審理並執行羈押,然考量本件業已審理終結,如命被告具保,應可達確保嗣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並經斟酌被告之犯罪罪數及情節,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本人居住之臺南市○○區○○街○○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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