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114號債權人 古瑞珠 即瑞德電動車商行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GAERLANRONNELNICARIO(卡爾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經查租購合約、保固卡簽約人僅為GAERLANRONNELNICARIO(卡爾藍)),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如帳務查詢明細表、分期給付明細等)。經查租購合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00元,且GAERLANRONNELNICARIO(卡爾藍)已給付首付訂金6,000元;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經本院民國110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