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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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訴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