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號4樓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0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另本件原為移送民事庭之裁定,因有上開不得移送民事庭之事由,業經本院合議庭於同日撤銷原裁定,附此敘明。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