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星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宗勳┌───────────────────────────────────────────────────┐│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筌譽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1,168元│CN0000000│97年1月5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