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4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0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明鴻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