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46號抗告人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葉國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