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710號聲請人甲○桃園縣中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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