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被告國立空中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柏 被告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瑞峰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055,4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