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訴訟代理人 王秀娟 被告 黃炤欽 被告 黃煒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炤欽、黃煒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炤欽、黃煒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3,4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