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交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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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交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1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
案號:94年度偵字第16365號、18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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