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50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許琇雯
       許青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村○○路○○○巷○號
,有被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