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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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3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伯霖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伯霖、 彭宇宏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及告訴人廖家翊均為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大學生,被告施伯霖、彭宇宏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由彭宇宏構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授意被告在社群網站「DCARD」中原大學論壇張貼,遂由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中原大學宿舍內,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連線至網際網路,在社群網站「DCARD」中原大學論壇中,張貼以「#絕對爆卦大二最渣來報到」為標題,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貼文,以藏頭詩方式指涉告訴人,且設定為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足以影響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經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經本院調解成立,嗣由告訴人於
108年1月15日當庭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當日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表:
┌──────┐│廖見 彰友 副會││家了好多女生││翊力無限汁妹││是否太過囂張││渣男無法言語││男道沒人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