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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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33號聲請人 吳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8月1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102年5月31日│660,000元│0000000│││民生分行負│商業銀行││││││責人: 許哲仁 │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