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原告 彭誠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節 即長庚素食店、 周志炫 即周記 古早味 、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46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3萬4,000元(計算式:379,000×46=17,43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47
2元,扣除前已繳5,000元,應再繳16萬0,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