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雲財選任辯護人江曉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雲財於民國107年2月7日上午
6時32分許,駕駛車號00–8828號自用小客車,由桃園市○○區○○路3段駛入龍岡圓環,沿圓環(由內往外算)第2車道往圳南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變換至第3車道,適 潘乾堯 騎乘車號000–NQB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在第3車道,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潘乾堯受有腦震盪、四肢多處擦挫傷及胸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潘乾堯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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