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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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債務人 丘明麗 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瑄 律師監督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本件更生程序之監督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因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已對債務人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現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2號事件繫屬中,該事件業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當然停止訴訟程序,而有選任監督人承受訴訟續行程序之必要,爰選任顧定軒律師為監督人,為全體債權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