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債務人 丘明麗 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瑄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丘明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身分證(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0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至9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0頁、本院卷第7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調解卷第12至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17至18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9頁、本院卷第76頁)、民國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9頁背面至20頁、本院卷第74頁)、瑋冠工程有限公司薪俸袋(見調解卷第21頁、本院卷第88至9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調解卷第2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24至25頁)、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26頁及背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見調解卷第27頁)、租金切結書(見調解卷第29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75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7月20日北市勞動字第1116080822號函(見本院卷第52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7月20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113753號函(見本院卷第54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1年7月25日新北城住字第1111360179號函(見本院卷第56頁)、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薪資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7月26日保普墊字第11113033850號函(見本院卷第60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1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10721017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62、64頁)、109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78至81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第82頁)、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83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4頁)、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5頁)、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6頁)、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92頁)、受扶養人110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94、96頁)、家族系統表(見本院卷第102頁)、扶養義務人109至110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04至112頁)、日常用品支出明細資料(見本院卷第116至118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見本院卷第120頁)、醫療費用收據(見本院卷第121至122、1
24、126頁)、台北捷運定期票證明(見本院卷第128頁)、債務承擔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32至134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蘆洲區,名下並無財產(見本院卷第64、76頁),每月工作收入約26,000元(見本院卷第114頁),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約23,732元(見本院卷第114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達2,424,733元(見本院卷第130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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