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72號原告 周桂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協記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即債務人主張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768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就被告周協記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501,628元(含分配表次序10執行費3,981元及次序24分配金額497,
647元)應予剔除,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即501,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