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全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全聲字第133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857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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