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2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2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