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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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3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洪仁杰 律師 郭慧雯 律師被告乙○○本件原告美商微軟公司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惟於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原告就訴之聲明第1項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5,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就300,000,000部分,係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2,310,000元(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8
1號判例意旨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鄭峻明法官謝梨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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