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經本院訊問並核閱卷證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顯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嗣再裁定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本院於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前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訊問被告、審閱卷證並聽取指定辯護人意見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