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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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強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所涉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反覆實施同法第325條搶奪罪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裁定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案亦於97年1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搶奪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上訴期間尚未屆至,故未確定,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