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王令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附件。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