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儲 佳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儲佳齡 於民國101年7月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惟債務人現仍欠款本金76183元及自102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有應計付之三期逾期延滯金300元,合計900元未給付;又債務人於101年7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80000元,現仍欠款本金26845元,及自10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給付。以上均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儲佳齡│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6183││1月16日起││19.71│││元│││││├──┼───┼─────┼──────┼──────┼───────┤│002│新臺幣│儲佳齡│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845││12月18日起││9.9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儲佳齡│自民國102年│計算三個月│按月計付新台幣│││76183││1月16日起││300元,合計900│││元││││元。│├──┼───┼─────┼──────┼──────┼───────┤│002│新臺幣│儲佳齡│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845││1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