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雲選任辯護人邱柏榕律師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 董淑勤
楊尚福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長生 律師
邱柏榕律師史乃文律師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31號偽造文書一案(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39號、第428號),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上午9時
55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志龍書記官蔡一如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清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董淑勤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楊尚福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清雲與董淑勤係男女朋友關係;董淑勤與楊尚福則係合資購買不動產之合夥關係。陳清雲與董淑勤於民國100年2月初某日前往新加坡,與 趙添源 (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另行通緝)洽談如附表一所示趙添源所有之土地買賣事宜,雙方商定以新臺幣8,015,000元(折合新加坡幣35萬元)之價格,將上開土地出售予董淑勤及楊尚福,並由董淑勤與趙添源於100年2月8日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詎陳清雲、董淑勤、楊尚福與趙添源為辦理移轉登記,均明知上開土地權狀正本係在金門縣趙添源之親友處並未遺失,且為規避共有人 趙永生 等人行使民法第824條第7項優先購買權,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謀定由陳清雲為受任人以權狀遺失及贈與為由申請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陳清雲遂於100年3月23日前往金門縣地政局,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並檢附趙添源開具之權狀遺失切結書等文件,虛偽表示趙添源遺失上開土地所有權狀及申請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董淑勤及楊尚福,交付予不知情之地政局承辦公務員 邵予韻 行使,致使該管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由金門縣地政局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金門縣地政局100年3月28日地籍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之公文書,並於100年4月28日將此贈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土地登記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正確性。又董淑勤透過陳清雲於100年2、3月間,與趙添源以電子郵件及電話聯繫等方式,商定以新臺幣4,580,000元(折合新加坡幣20萬元)之價格,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出售予董淑勤及楊尚福,並由董淑勤與趙添源於100年3月8日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詎陳清雲、董淑勤、楊尚福與趙添源為辦理移轉登記,均明知上開土地權狀正本係在金門縣趙添源之親友處並未遺失,且為規避共有人趙永生等人行使民法第824條第7項優先購買權,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謀定由陳清雲為受任人以權狀遺失及贈與為由申請辦理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陳清雲遂於100年4月12日前往金門縣地政局,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並檢附趙添源開具之權狀遺失切結書等文件,虛偽表示趙添源遺失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土地所有權狀及申請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董淑勤及楊尚福,交付予不知情之地政局承辦公務員 辛阿行 行使,致使該管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由金門縣地政局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金門縣地政局100年4月18日地籍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之公文書,並於100年5月19日將此贈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土地登記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正確性。陳清雲、董淑勤、楊尚福與趙添源另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謀定由陳清雲為受任人以權狀遺失及贈與為由申請辦理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陳清雲遂於100年7月4日前往金門縣地政局,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並檢附趙添源開具之權狀遺失切結書等文件,虛偽表示趙添源遺失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土地所有權狀及申請以贈與原因移轉登記予董淑勤及楊尚福,交付予不知情之地政局承辦公務員 李梅芬 行使,致使該管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由金門縣地政局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金門縣地政局100年7月7日地籍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之公文書,並於100年8月10日將此贈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土地登記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政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所定,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所定,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所定,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所定,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蔡一如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告訴人趙添源於100年2月8日出售之13筆土地
┌─┬───────┬────┬─────────┬─────────┐│編│地號│趙添源│申請補發權狀│申請移轉登記││號││權利範圍├────┬────┼────┬────┤││││申請日│公告日│申請日│登記日│├─┼───────┼────┼────┼────┼────┼────┤│1│寧湖一劃段156│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2│寧湖一劃段193│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3│寧湖一劃段197│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4│寧湖一劃段235│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5│寧湖一劃段245│6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6│寧湖一劃段246│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7│寧湖一劃段257│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8│寧湖一劃段261│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9│寧湖一劃段344│8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10│寧湖一劃段345│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11│寧湖一劃段407│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12│寧湖一劃段408│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13│寧湖一劃段409│4分之1│100.3.23│100.3.28│100.3.23│100.4.28│└─┴───────┴────┴────┴────┴────┴────┘附表二:告訴人趙添源於100年3月8日出售之20筆土地
┌─┬───────┬────┬─────────┬─────────┐│編│地號│趙添源│申請補發權狀│申請移轉登記││號││權利範圍├────┬────┼────┬────┤││││申請日│公告日│申請日│登記日│├─┼───────┼────┼────┼────┼────┼────┤│1○○○鎮○○段11│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2○○○鎮○○段│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1-1││││││├─┼───────┼────┼────┼────┼────┼────┤│3○○○鎮○○段│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1-2││││││├─┼───────┼────┼────┼────┼────┼────┤│4○○○鎮○○段│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1-3││││││├─┼───────┼────┼────┼────┼────┼────┤│5○○○鎮○○段│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1-4││││││├─┼───────┼────┼────┼────┼────┼────┤│6○○○鎮○○段12│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7○○○鎮○○段│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2-1││││││├─┼───────┼────┼────┼────┼────┼────┤│8○○○鎮○○段│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2-2││││││├─┼───────┼────┼────┼────┼────┼────┤│9○○○鎮○○段15│12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0○○○鎮○○段│12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5-1││││││├─┼───────┼────┼────┼────┼────┼────┤│11○○○鎮○○段│12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5-2││││││├─┼───────┼────┼────┼────┼────┼────┤│12○○○鎮○○段39│12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13○○○鎮○○段│12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39-1││││││├─┼───────┼────┼────┼────┼────┼────┤│14○○○鎮○○段│12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39-2││││││├─┼───────┼────┼────┼────┼────┼────┤│15○○○鎮○○段│12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39-3││││││├─┼───────┼────┼────┼────┼────┼────┤│16○○○鄉○○村段│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47││││││├─┼───────┼────┼────┼────┼────┼────┤│17○○○鄉○○村段│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48││││││├─┼───────┼────┼────┼────┼────┼────┤│18│金寧鄉寧湖 三劃 │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段554││││││├─┼───────┼────┼────┼────┼────┼────┤│19│金寧鄉寧湖三劃│4分之1│100.4.12│100.4.18│100.4.12│100.5.19│││段558││││││├─┼───────┼────┼────┼────┼────┼────┤│20○○○鎮○○○段│4分之1│100.7.4│100.7.7│100.7.4│100.8.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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