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就本院95年度婚字第448號離婚事件為相對人選任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本院公設辯設人 林建和 於聲請人乙○○對甲○○(多重人格)提起離婚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訟時,相對人因多重人格,已不認為自己為甲○○而不願為訴訟行為,為免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等情,為此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內湖分院等之病歷資料在卷可考,且經相對人自稱其為 張莉莉 非甲○○,不知道有人格交替情形,相對人之母 孟李瓜蘭 亦稱不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一事,亦有本院之96年4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考,可認聲請人所請為屬實。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