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梁丕養
梁東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美滿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75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