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梁丕養
       梁東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美滿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75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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