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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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55號原告潘如塋
黃展奇 王翔昱 施棨竣被陳冠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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