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宏
曾媛婷王莉婷許恒竹林曜正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甲○○、丙○○、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其等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