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耀飛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定。
中華民國1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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