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為上訴或抗告。本件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黃正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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