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轉讓禁藥)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四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 年度 訴 字第 2285 號(86.07.22)
  •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 上訴 字第 4173 號(87.01.14)
  • 最高法院 87 年度 台上 字第 2280 號判決(87.07.01)【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