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許雯晶 被告 邱孝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晏甄